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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12号
【发布日期】2018年2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商务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可以决定立案调查。”
商务部获得的初步证据和信息显示,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中国出口销售,存在较大幅度的倾销。同时,该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数量大幅增长,价格持续下降,对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削减和抑制,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有关经济指标呈恶化趋势。商务部获得的初步证据和信息还显示,美国高粱产量巨大,库存增加,2013年以来美国高粱出口数量占其产量比例均在50%以上。商务部获得的初步证据和信息显示,中国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和实质损害威胁,且自美国进口产品的倾销与国内产业实质损害和实质损害威胁存在因果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8年2月4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
被调查产品名称:高粱,又称食用高粱。
英文名称:Grain Sorghum
产品描述:高粱是禾谷类作物,具有独特的抗逆性和适应性。高粱的籽粒通常千粒重在35.0g以下,也包括35.0g以上极大粒品种。
主要用途:可直接食用,亦可用作酿造、饲料、能源加工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10079000项下。
三、登记参加调查
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相关网站(网址附后,下同)下载。
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四、查阅公开信息
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查阅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五、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被调查国家(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六、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涉案的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国内生产者和国内进口商发放调查问卷。登记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也可以从相关网站下载《高粱反倾销案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高粱反倾销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高粱反倾销案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等。
未登记参加调查的其他利害关系方可直接从相关网站下载,或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索取以上调查问卷,并按要求填报。
各利害关系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七、保密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八、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九、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18年2月4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9年2月4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9年8月4日。
十、商务部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电话:0086-10-85093415,65198473
传真:0086-10-65198415
相关网站: 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trb.mofcom.gov.cn)
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http://cacs.mofcom.gov.cn)
商务部
2018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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